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核能學會章程

(107年12月27日會員大會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核能學會(以下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本會以共同研究有關核能科學技術,發展核能應用,以協助中華民國核能建設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舉行核能學術演講與會議,以及有關之教育訓練。

二、收集及交換國內外核能資料,以供參考。

三、接受公私機構之委託,研究並解答核能問題。

四、刊發會誌、會報及有關核能之各項圖書刊物。

五、與國內外各有關機構及學術團體之聯繫。

六、其他有關核能事項。

第 五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其目的事業應受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分為一、正會員;二、普通會員;三、學生會員;四、團體會員;五、永久會員;六、贊助會員;七、名譽會員。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正會員:凡從事核能相關工作人員具5年以上之經驗,由正會員2人之推薦,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照章繳費後,得為本會正會員。

二、普通會員:凡年滿18歲且贊同本會宗旨者,由正會員2人之推薦,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照章繳費後,得為本會普通會員。

三、學生會員:凡在學學生且年滿18歲、贊同本會宗旨者,由正會員2人之推薦,申請入會,經理事會審查合格,照章繳費後,得為本會學生會員。

四、團體會員:凡公私機關贊同本會宗旨,由正會員3人之推薦,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照章繳費後,得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又分為甲、乙、丙、丁四級,其分級由理事會通過後訂之。

五、永久會員:團體會員或正會員一次繳足10年之常年會費後,得為本會永久會員,以後免繳常年會費。

六、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有所贊助,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七、名譽會員:凡對核能事業或學術有特殊貢獻者,由正會員10人以上之署名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八 、凡在國內外專科學校核能相關科系畢業者或於政府機關及民間企業部門從事核能有關工作三年(含)以上者,作為2年核能相關工作經驗。

凡在國內外大學核能相關科系獲得學士學位者或於政府機關及民間企業部門從事核能有關工作四年(含)以上者,作為3年核能相關工作經驗。

凡在國內外大學核能相關研究所獲得碩、博士學位者或於政府機關及民間企業部門從事核能有關工作六年(含)以上者,累積作為5年核能相關工作經驗。

凡經核能相關類科高等或普通考試及格者,其核能相關工作經驗得分別比照研究所或大學畢業計算。

九、會員申請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十、團體會員依甲、乙、丙、丁不同級別,可分別指定代表8人、4人、2人、1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七 條   凡普通會員核能相關工作經驗己達正會員之資格時,由正會員2人之證明,申請升級,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得升為正會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應有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之權利:

一、正會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普通會員有發言權及表決權(需年滿20歲)。

三、學生會員有發言權。

四、團體會員所派代表之權利與正會員相同。

五、贊助會員有發言權。

六、名譽會員有發言權。

七、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八、在本會業務範圍內請求可能之協助。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3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15人、監事5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1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置財務理事1人,由理事長就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其權責及分層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廿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各1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廿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時召開之。

第廿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證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6月個月各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學生會員、團體會員免繳,普通會員新台幣100元,正會員新台幣3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學生會員新台幣200元,普通會員新台幣300元,正會員新台幣500元,團體會員常年會費如下:甲級會員新台幣50,000元、乙級會員新台幣30,000元、丙級會員新台幣10,000元、丁級會員新台幣3,0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卅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卅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倩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五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卅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八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中華民國61年11月10日訂定

                 中華民國74年5月6日內政部台(74)內社字第3148880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中華民國83年3月15日內政部台(83)內社字第8306277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中華民國84年1月16日內政部台(84)內社字第8401590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中華民國84年12月29日內政部台(84)內社字第8435233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中華民國86年1月17日內政部台(86)內社字第8602412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中華民國86年12月23日內政部台(86)內社字第8638765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中華民國96年1月24日內台內社字第0960010987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內台內社字第1000054158號函准予修正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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